他们来自不同的职业,身份各不相同,却都站在林父这一边。
“我是林老师两年前那一届的学生,我证明林老师有精神病,上课时经常会人格分裂,说一些莫名其妙的话,高三五班全体学生都可以出面作证。”
“我是学校领导,我证明林老师有精神病,他人格分裂,经常会表现出情绪失落和抑郁行为,一个人孤独坐在楼顶。”
“我是他邻居,我证明他有精神病,他人格分裂,不能控制自己行为,喜怒无常,经常大吼大叫,街坊邻居都可以作证。”
几十位证人纷纷在法庭上作证。
法官头皮发麻。
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,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,都是证据。
证据包括但不限于:物证、书证、以及……证人证言!
这么多的证人都作证林父有精神病,情势已经开始变得复杂。
老人继续陈述:
“依据《刑法》第十八条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
法官依然不敢贸然下结论,反问道:
“可你们谁能证明,林文善在行凶期间,处于精神病发作的状态?”法庭上,空气仿佛凝固,所有人屏息凝视,等待着老人接下来的话。
突然,老人语出惊人:
“蚊神能证明!”
全场瞬间陷入死一般的沉寂。
蚊神?
这件事竟然牵扯到蚊神?
法官震惊之余,依然冷静地问:
“证据呢?”
老人微微颔首,向身旁的中年人使了一个眼神。
中年人立刻递上了一卷录像带和一份专业鉴定报告,鉴定报告确认录像带内容真实无误,未经过任何修改或ps痕迹。
法官示意播放录像带。
屏幕亮起,法庭上的每个人都紧紧盯着屏幕。
画面显示的是林文善刚刚走出看守所的情景。
突然,一只红眼蚊子从远处飞来,迅速落在了林文善的脖子后面,咬了一口。
视频中的红眼蚊子从形态细节辨认,正是传说中的蚊神!
录像带的时间水印,与林文善行凶后的时间完全一致。
这意味着,林文善在行凶后出看守所时,正是被蚊神叮咬的时刻。
原来,当时江淮本来已经走了,但想到林父可能面临判刑,便悄然折返,隐秘地咬了林父一口。
这一幕,无人知晓。
包括苗局长、王副局长、甚至林文善自己都被瞒在鼓里,对此毫无察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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